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2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賀海東
2023年2月27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9年2月15日頒布實施以來,對我市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發(fā)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自治區(qū)先后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qū)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發(fā)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qū)民用建筑節(jié)能和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等政策辦法,構建形成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政策體系。因《辦法》與現(xiàn)行政策不符,不具有繼續(xù)保留的必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呼和浩特市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市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