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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 2025-02-05   |   訪問次數:9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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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有關工作的通知

財庫〔2025〕4號

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為不斷提高群眾購債便利度、規(guī)范開展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有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電子渠道包括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稱承銷團成員)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時,應當遵守《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財庫〔2013〕7號)、《儲蓄國債發(fā)行額度管理辦法》(財庫〔2022〕43號)等管理制度關于儲蓄國債銷售時間、額度分配、債權托管、資金清算、本息兌付等方面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并遵守本通知有關規(guī)定。

  二、承銷團成員申請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時通過對應電子渠道連續(xù)開辦個人業(yè)務滿5年,且申請前一年1月1日至申請日在對應電子渠道個人業(yè)務辦理中未發(fā)生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管總局認定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健全,系統(tǒng)符合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yè)務要求和監(jiān)管部門相關規(guī)范;

  (三)不存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管總局認為不適宜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的其他情況。

  三、承銷團成員申請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應當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單位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書面申請;

  (二)本單位儲蓄國債(電子式)業(yè)務開展情況以及對應電子渠道個人業(yè)務開辦情況;

  (三)本單位擬采取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措施;

  (四)相關系統(tǒng)開發(fā)建設情況,包括業(yè)務流程設計、風險防控機制、內部測試報告以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聯(lián)網測試報告等;

  (五)相關人員培訓情況;

  (六)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手機銀行和網上銀行渠道均符合申請條件的承銷團成員,可以在一份書面申請中同時申請開通兩個渠道,各項材料內容應當涵蓋兩個渠道相關情況。

  四、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申請材料進行核驗。關于承銷團成員通過電子渠道開辦個人業(yè)務和風險管理情況等,財政部將征求金融監(jiān)管總局意見。核驗通過的承銷團成員,將在儲蓄國債(電子式)發(fā)行通知中公布。

  五、承銷團成員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應當規(guī)范做好相關工作。

  (一)在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發(fā)行前,及時通過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的電子渠道轉載財政部國債業(yè)務公告;發(fā)行期內,通過對應電子渠道公布并及時更新本渠道可售額度。

  (二)在投資者首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前,為投資者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于記錄投資者儲蓄國債(電子式)購買和變動情況,并由投資者指定其名下的人民幣結算賬戶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個人資金清算賬戶的電子渠道功能必須通過柜面渠道開通。

  (三)在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時,為投資者提供安全性不低于相同渠道辦理轉賬業(yè)務的身份認證方式,如使用USBKEY、密碼器、手機短信動態(tài)密碼、生物識別等。

  (四)通過電子渠道連續(xù)銷售各期儲蓄國債(電子式),如因故需暫停或停止銷售,應當事先向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五)不得通過電子渠道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和資金清算賬戶變更業(yè)務。

  (六)不得向投資者收取費用。

  (七)按年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相關管理制度、銷售情況、內部控制措施、信息系統(tǒng)運行情況等。工作中如遇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八)承銷團成員在辦理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yè)務過程中,因本單位系統(tǒng)故障、人員操作失誤等過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承銷團成員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的,依據儲蓄國債管理有關制度規(guī)定,給予承銷團內通告、調整代銷額度、暫?;蚪K止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業(yè)務、通知退出儲蓄國債承銷團等處理。給予終止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業(yè)務、退出儲蓄國債承銷團處理的,將向金融監(jiān)管總局通報。被終止電子渠道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業(yè)務的承銷團成員,自終止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開辦相關業(yè)務。

  七、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蛾P于進一步推進儲蓄國債(電子式)網上銀行銷售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4〕61號)、《手機銀行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辦法》(財庫〔2021〕15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印發(fā)前,已按《關于進一步推進儲蓄國債(電子式)網上銀行銷售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4〕61號)、《手機銀行銷售儲蓄國債(電子式)試點辦法》(財庫〔2021〕15號)規(guī)定開通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銷售渠道的承銷團成員,可以繼續(xù)辦理對應渠道相關業(yè)務。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2025年1月9日

  來源:財政部